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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量:2772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纪律,建立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分类指导,坚持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对党的认识、政治信念和入党动机,以及在这方面的思想演变过程。

(二)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怎样正确对待入党问题,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

(三)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个人简历,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自己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包括优缺点)。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写直系亲属(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以及与本人联系密切、对自己影响较深的亲戚的职业和政治情况。

外聘人员既可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党支部还应当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分党委备案(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分党委还应该将外聘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正式党员中的教师、辅导员或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初级党课学习和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党支部应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和本人的学习、工作等情况,给予及时的教育和帮助,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分党委备案(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外聘人员中的发展对象应当按程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发展对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参加党校培训、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

(三)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应当经所在团支部推荐。推荐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慎审发展。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当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审发展。

(五)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政治标准一票否决制”。对发展学生入党,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外聘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防止“重函调、轻政审”现象,防止以函调材料取代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积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高级党课的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预审。

分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及考察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分党委(党总支)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合格后,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报送材料包括:《领取入党志愿书备案表》、《发展党员材料预审单》、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及政治审查材料等。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公示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所在分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组织部。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分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党总支会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发展党员审批备案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介绍人、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个人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二)对个人预备期内的表现作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及不足,尤其是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改正情况,明确努力方向;

(三)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或党小组组长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党支部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与各单位的发展计划、考核评优等挂钩。同时,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省委高教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要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分党委(党总支)要注重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西科党发〔2005〕62号)同时废止。

西安科技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组〔201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及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党内外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以抓好党支部思想建设为根本,以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为载体,以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党支部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在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不断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按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实验室、课题组等设置,也可按学科专业或教学科研团队设置。机关、后勤、直属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学院(部)、年级、专业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也可按学科团队、课题组等设置,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要积极探索推进在学生社团、公寓等建立学生党支部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凡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置和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支部委员会内部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选好配强支部班子成员,特别是要选拔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师生信任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应按程序及时增补。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也可由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有较高威信并有一年以上党龄的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出色的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在岗位聘任、工作津贴、奖金发放等方面,应给予充分考虑;对优秀的学生党支部书记在评先、推优、免试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机制和考核体系。党支部书记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新任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上岗培训(以各分党委、党总支为主)。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党支部书记履职尽责情况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调整不合格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要继续支持、关心、关注学校建设与发展,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积极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四)支持离退休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五)关心培训离退休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及时吸纳。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同行政负责人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尊重。提倡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交叉任职,确保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部门)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着力把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信念、纪律、宗旨教育和时事政策、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成为学习和工作的模范。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以加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创新支部活动内容和方式,制订党员教育计划,深入开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深化“党员目标承诺、党员示范岗、党员挂牌上岗、党员结对子”等主题实践活动,采取上党课、自学讨论、报告会、演讲会、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运用电教等现代化手段,以增强吸引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从了解人、关心人、团结人、激励人入手,凝聚党员、联系师生、服务群众、关注社会,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载体,搭建服务平台。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持续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活动,不断强化教师党员的育人责任,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入党动机教育,在学生党员中开展“一个支部建好一个班、一名党员带好一个宿舍、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帮好一名同学”的“三个一工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大教育、转化和处置力度,对不遵守党章、不履行义务、不发挥作用的党员,及时作出处理。注重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特别是老党员,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心照顾。严格党员请示汇报制度,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使每位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监督之下。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集中制

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传达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党员发展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三)党小组会。每学期不少于6次。主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

(四)党课。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及时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一次关于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形势政策的专题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学习活动可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观看视频、讨论交流等方式,要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力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结合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以支部为单位,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大对党员的教育、转化和处置力度。对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情况要随时汇报。

第六章 党支部建设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党支部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做到“五个好”:

(一)支部班子好。支部委员会能够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普遍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宗旨意识,主动服务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广大师生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费交纳及时足额。

(三)工作机制好。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组织活动有场所,党员服务有阵地,工作运行有序,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渠道通畅。

(四)工作业绩好。党支部能够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支部活动特点鲜明、充满活力、吸引力强,工作成绩显著,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

(五)群众反映好。党支部在群众中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西科党发〔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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